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分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分党校办学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质量立校、坚持从严治校,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地开展教育培训,努力培养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纪律严、素质高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分党校是院级党组织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的主要阵地,是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的熔炉,承担着强化理论武装、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的重要职责,承担着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传承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重要使命。

第四条 分党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具体包括:

(一)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学员的结业考核与结业鉴定;

(三)完成学校党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院级党组织设立党校分校(以下简称“分党校”),需报学校党校备案。条件暂不具备的,应联合建立分党校。

分党校由院级党组织直接领导,分党校的设置和撤销由学校党校决定,分党校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变动需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六条 分党校校长由院级党组织书记兼任。副校长由院级党组织副书记兼任,主持分党校日常工作。

第七条 分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校务委员会成员在院级党组织负责人、党委委员、支部书记以及团委书记中产生。

第八条 分党校在“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考核”的基础上,实行“统一业务指导、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鉴定发证”,以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各分党校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校的安排,每年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和党员教育培训,其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和党员教育培训班由分党校自主举办,每年至少各举办一期。协助配合学校党校办好发展对象培训班。

第十条 各分党校根据学校党校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每学期的教育培训计划,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在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并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做到理论联系实践,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十个学时。

发展对象培训要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党的基本知识等内容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党员教育培训要通过集中学习、党课教育、主题活动等方式进行。预备党员集中理论教学一般不少于12学时。预备党员未经培训的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能按期转正。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发展对象培训和党员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各有侧重。分党校各级各类培训计划要严格执行学校党校制定的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分党校理论教学要通过专题报告、专家讲座、形势政策报告、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学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

第十四条 分党校要强化实践教学,积极组织开展主题党日、选树先进典型、研讨交流,就近就便组织参观考察、调查研究、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分党校要不断探索党员喜闻乐见、简便实用的教育培训新手段,创新运用网络等新媒体技术,建立“网上党校”“网络课堂”,积极组织党员上网学习、在线培训以及参与网上互动交流,拓展党员教育培训途径,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四章 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每期培训班的学员由各分党校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生,经各院级党组织批准,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十七条 各分党校自行聘请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由校、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离退休老同志担任。分党校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应主动邀请指导教师予以指导。

第十八条 各分党校一般应按年度为培训班配备班主任。班主任由从事党务或学团工作的在职党员同志担任,按照分党校工作计划,加强班级管理,组织好教学和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 每期培训班应成立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开展工作。

 

第五章 考核评优

第二十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分党校要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结业考试、自我小结和班级鉴定等。同时,将考核情况内容填写在《安徽师范大学党校学员鉴定表》中,存入学生档案。学员经考核合格,准予结业,由学校党校统一颁发《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党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考核制度,凡在培训期间有违纪行为、考核不合格、旷课一次或请假二次以上、迟到或早退达三次的学员,一律不予结业。是预备党员或发展对象的,凡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未结业者,原则上均不能转正或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分党校按照招生人数5%的比例评选表彰优秀学员,由学校党校颁发证书。

第六章 师资与经费

第二十三条 分党校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党校教师可按照党性修养强、理论水平高、教学能力好的要求,在全校范围内聘请,主要为学校领导、党务部门负责人、学院党委负责人、党建专家以及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或专业教师担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校为分党校下拨活动经费,各学院也要在党建工作经费、留存党费和学生活动经费中为分党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师范大学分党校工作条例》(组织部〔2013〕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