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安徽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加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党在新时期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本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二级单位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教代会执委会、校工会)的协调和指导,以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本单位年度行政工作报告和单位年度经费使用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和建设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各种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本单位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与本单位教职工利益有关的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本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推荐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并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代表调离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在职教职工以民主推荐方式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校教代会代表、所在二级单位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50人以上的分工会应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比例如下:50人—100人的分工会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5%左右;100人以上的分工会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左右;教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具有与教代会相同的性质、任务和职权;代表既要充分体现教师为主体,又要照顾各方面的人员,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人数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新时期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集体,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威望;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善于调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就二级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向二级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法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二级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认真宣传和贯彻二级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五)协助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人士、学生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他们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4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二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普遍关心的问题和要求来确定。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应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召开二级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作为教代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推荐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设秘书1人,负责做好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一般由7—11人组成,其成员应为正式代表,且能任满一届。因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的,其执委资格自动解除。执委会可根据情况讨论提出增补人选,并按程序进行缺额补选。
第二十条 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经所属党组织同意,执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就二级教代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以及有关本部门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可建立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制度。提案的提出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符合规定程序,提案必须包括案名、案由、具体建议三方面内容。执委会负责对提案进行审查、登记和立案,对属于学院(单位)层面能够解决的提案,按其办理程序办理;对涉及学校层面的重要提案,在召开校教代会年会时,由代表团统一提交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行政应为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占用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分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所属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组织选举代表及换届工作,提出二级教代会议题的建议,组织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的召开,做好二级教代会建档存档工作;组织代表参加调研活动,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及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定期向单位党组织汇报二级教代会工作,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召开教代会,应将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与会代表等事项预先向校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同时做好大会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试行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