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安徽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学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和学院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院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和建设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相关工作制度建设以及各种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与学院教职工利益有关的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评议意见,报所属党组织,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相关建议;参与本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推荐工作。

(五)收集提案和建议,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并向校教代会提出议案。

第七条 学院的领导班子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并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相关决议、提案,接受教代会检查、评议和监督。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配合、协助学院组织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学院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调离学院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条 学院按照不低于教职工总人数35%的比例产生学院教代会代表代表产生的方式,可由学院在职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也可以教研室为单位,按照教研室教职工数35%的比例数额,集体研究推荐或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要充分体现教师为主体,又要照顾各方面的人员,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人数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校教代会代表、学院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为法定的学院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新时期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集体,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威望;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善于调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二级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学院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有权对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法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和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三)认真宣传和贯彻二级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六)协助学院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人士、学生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他们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学院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学院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七条 学院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普遍关心的问题和要求来确定。  

第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召开学院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作为教代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推荐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设秘书1人,负责做好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十九条 学院教代会闭会期间,经所属党组织同意,分工会可以组织教代会执委会,就学院教代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以及有关学院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由教代会代表以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由11人组成。学院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应为执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另由执委会代表选举产生秘书长1人。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学院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占用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分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组织选举代表及换届工作,提出学院教代会议题的建议,组织学院教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的召开,做好学院教代会建档存档工作;组织代表参加调研活动,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及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学院教代会工作,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召开学院教代会之前,将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与会代表等事项预先向校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同时做好大会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六章  细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党委或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安徽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