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111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已经校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11318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订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有效载体,是我校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把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综合性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作出贡献。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要把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定编、聘任、考核、奖惩、分配等改革的原则、办法,讨论通过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住房管理、医疗改革等方案、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干部,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诸方面予以评议,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代  

第八条 代表的产生,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按一定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代表的比例为教职工总数的6%10%;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教师代表(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 %以上。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两会合并召开,简称“两代会”,代表合一,既是教代会代表又是工代会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任期届满进行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校党政领导和校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为代表候选人。选举时,其名额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不占选举单位名额。

第十条 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或撤换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保留;代表如调离、退休或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等,其代表资格即自然终止,选举单位可按程序进行代表缺额补选。

   第十一条  代表团一般按选举单位组成;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根据代表具体人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相关、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组成;每个代表团推选出正、副团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人员或列席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代表条件

(一)在我校工作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自觉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具有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识大体、顾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基础好,自觉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享有教代会的各项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对学校的重要工作有审议、质询、建议权,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和决定,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建设优良党风、教风、学风、工作作风中起带头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4年,按期换届。届中每年应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大会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大会的表决必须经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遇有重大事项,经执委会研究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报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推迟召开大会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执委会定期召开会议,执委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会议的表决必须经应到会执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召开期间,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主席团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并在大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核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提交大会的议题、议程。

    (三)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事项和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建立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制度。提案的提出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符合规定程序,提案必须包括案名、案由、具体建议三方面内容。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提案进行审查、登记和立案,督促检查提案办理反馈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行使学校民主管理权力。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应为正式代表,且能任满一届。因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的,其执委资格自动解除。执委会可根据情况讨论提出增补人选,并按程序进行缺额补选,报校党委批准。

执委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行使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教代会职责。

(二)主持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活动,听取工作委员会的汇报。

(三)向下一次大会提交专题报告,汇报任期内贯彻、处理决议情况,接受代表监督。

(四)修订、完善二级教代会实施意见和方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执委会委员中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根据执委会委员人数确定,设主任1人、成员若干人。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可设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财经福利工作委员会、校产工作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调整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 提出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 督促、检查教代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 完成教代会和学校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要求,经执委会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该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分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其负责人参加校教代会执委会。

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教代会执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协助教代会执委会传达和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代表的学习和培训,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代表和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接受并处理代表及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四)组织、协调、指导二级单位教代会制度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校教代会执委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安徽师范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党委常委会审定后颁布实施。原1988年制定的《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